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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2-23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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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法庭对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7日,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让其帮助过账的钱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自己名下农业银行卡账号、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账户给对方使用,通过刷脸验证协助对方线上转账以及线下ATM取现的方式帮助转移资金人民币165545元,非法获利2500元。其中120000元为被害人杨某某遭遇电信诈骗损失资金。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2023年2月3日,被告人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进行掩饰、隐瞒,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迎江法院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行为触及了法律红线,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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