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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三非法捕捞被告人获实刑

曾因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 仍顶风作案 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野生鱼类 终获实刑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4-14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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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4月7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章某丙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法庭判定三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拘役四个月等不等的刑期。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6日3时许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章某丙与周某丁(另处)四人相约,一起乘坐程某甲驾驶的面包车来到长江干线东至段黄石矶夹江章村附近江边水域锚鱼。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章某丙使用蝴蝶锚钩进行锚鱼。当日6时30分许,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民警与东至县渔政执法人员执勤巡逻时现场查获。其中被告人程某甲捕捞到一条20.45公斤重鳡鱼,被告人檀某乙捕捞到一条7.7公斤重鳙鱼,被告人章某丙未捕捞到渔获物。公安机关依法对三被告人的锚鱼鱼竿、渔获物予以扣押。

2023年2月3日,经东至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章某丙所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2021年颁布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的钩刺耙刺,为禁用渔具;案发当日查获的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为长江常规鱼类,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捕捞的地点属于禁渔区,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   2022年2月20日安庆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点位核查说明,认定程某甲等人捕捞的地点位于长江安庆段长吻鮠大口鲶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23年2月9日,经鉴定,非法捕捞的鳡鱼价值人民币899.8元、鳙鱼价值人民币107.8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已分别缴纳1955.8元、1474.8元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被告人檀某乙举报他人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章某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甲、章某丙曾因非法捕捞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已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檀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甲、章某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对被告人程某甲、檀某乙、章某丙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一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

(二)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水生生物资源或者水域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纠集多条船只非法捕捞的;

(五)以非法捕捞为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法官心语

长江流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已经严重衰退,酷渔滥捕是破坏水生生物资源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之一。2019年12月27日,国家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展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十年禁渔,将为长江水域野生鱼类争取繁衍机会,有助于长江水域水生种群的保存,是对长江生态系统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也是党和国家为全局计、为子孙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坚决予以执行。

迎江法院将始终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环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助力长江生 态系统保护,为子孙后代守护一片长江净土。(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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