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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迎江法院判决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七人获罪受罚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6-12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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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6月8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孙某甲、赵某乙等七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认定七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期(均适用缓刑一年六个月),分别并处人民币二千四百元至一万八千五百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1.2023年2月14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孙某甲、赵某乙、李某丙等人受陈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并听从陈某某安排在安庆市多次设置地摊通过轮流售卖、做托的形式以均价100元每双售卖假冒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61710元。2.2023年3月9日至3月10日,被告人孙某甲、赵某乙雇佣李某丙等人在安庆市多次设置地摊通过轮流售卖、做托的形式以均价100元每双售卖假冒NIKE商标的运动鞋,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160元,未销售货值共计人民币159700元。

2023年3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假冒NIKE商标的运动鞋1597双。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抽样鉴定,涉案1597双鞋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赵某乙、李某丙等七人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价值人民币181870元,未销售货值共计人民币159700元,情节严重,七人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七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七名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决定对七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商户与个人知假买假售假等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法律对其中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犯罪,其目的在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励创新创业。在此警示商家:莫被利益冲昏头脑,逾越法律红线谋取不正当利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购买假冒商品,购物时尽量选择实体专卖店或官方平台,如发现制假售假行为和线索,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迎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能作用,2022年11月以来,受理并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31件54人(包含2被告单位),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知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市场流通领域“造假”、“售假”犯罪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威慑,助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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