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侵犯“匹克”商标专用权案件。判处被告安庆某电子商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原告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安庆某电子商行在其淘宝店铺中,未经许可使用“匹克”商标关键词销售假冒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另一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网络平台提供方。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持续时间长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法院判定,安庆某电子商行销售的商品确为假冒,其使用“匹克”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平台,已尽到审查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尊重知识产权是每个市场参与者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即使侵权规模小、销售额不高(本案仅售出30件),但只要构成侵权,就要接受违法后果,切勿心存侥幸心理。(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刘洋 吴越 一审:吴越 二审:应海庆 三审:陈世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