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下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安庆市花木公司原经理王立勤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立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对王立勤受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九万四千八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23年,被告人王立勤利用担任安庆市花木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党支部书记、经理以及安庆市大湖开发总公司党支部书记、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项目协调、苗木采购、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及转账共计人民币59.4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立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9.4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 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立勤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潘晶 一审:潘小红 二审:应海庆 三审:陈世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