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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迎江法院判决:古井贡酒商标权获保护,侵权者被判罚!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刘洋 应海庆
  •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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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案件作出判决,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件回顾:据了解,被告在未获得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销售相关产品,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侵害了古井贡酒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迎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被告需立即停止使用与“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经济处罚:对被告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法官提示:商标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依据。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刘洋 应海庆  一审:程方长  二审:应海庆  三审:陈世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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