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姚某某因擅自制造并销售714万余件“锅圈食汇”假冒包装袋,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54万余件侵权包装袋、16件筒料、6根印刷版子均被依法没收。目前该案已生效,姚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回顾:2023年2月至8月,被告人姚某某未取得“锅圈食汇”商标所有人许可情况下,安排其经营的安徽省某包装有限公司,擅自制造标有注册商标“锅圈食汇”标识的包装袋,仅在注册商标下方标注没有明显特征的“好吃不贵”四个小字。经查,姚某某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制造并销售侵权包装袋达7143645件(只)。
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考虑其认罪认罚、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扣押在案的塑料包装袋540800件 (只)、筒料16件、版子6根予以没收。
(注:“锅圈食汇”系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商家若发现疑似侵权标识,应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投诉举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涉足“灰色地带”,以免身陷囹圄。 (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潘晶 一审:潘小红 二审:应海庆 三审:陈世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