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30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等三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三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共计5145瓶假冒白酒,均依法予以没收。
案情回顾:低价进购“高仿白酒”,三商家层层分销
2021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将从他处进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口子窖、古井贡酒、剑南春、五粮液、洋河、牛栏山二锅头等品牌白酒,加价销售给某商贸公司、超市,已销售假冒白酒价值约13万元,未销售假冒白酒价值约16.2万元,非法获利4万元左右。
被告人查某某(2021年起)、江某某(2023年起),明知刘某某销售的是假冒白酒仍予以进购并在各自经营的商贸公司、超市内加价销售,查某某已销售假冒白酒价值约12万元,未销售假冒白酒价值约26.985万元,获利4万元左右;江某某已销售假冒白酒价值约5.8万元,未销售假冒白酒价值5.5025万元,获利1.3838万元。
法院判决:明知故犯构罪,量刑兼顾情节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仍然予以进购并加价销售,有其他严重情节,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某某曾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有认罪认罚、未遂、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行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三被告人对上述判决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年关将至白酒热销,法院提醒“三招防假”
临近年关,白酒消费进入旺季,部分不法分子借机制售假冒白酒,个别商家为牟取暴利“明知故犯”,通过“低价进货”销售侵权商品。
法院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1. 认准正规渠道:通过品牌授权店、大型商超等渠道购买,保留购物凭证;2. 核验商品信息:通过包装二维码、防伪标识等官方渠道验证溯源信息,辨别真伪3. 及时依法维权:如发现购买到假冒白酒,可拨打12315举报或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益。(迎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潘晶 一审:潘小红 二审: 应海庆 三审:陈世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