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何某受贿案,对被告人何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何某受贿所得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法定代表人、经理,某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场办负责人,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分公司设立、项目承接、资金拨付、招投标投诉调查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3.99万元。
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3.9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已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决定对其从轻 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迎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潘晶 一审:潘小红 二审:应海庆 三审:陈世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