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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他人流转犯罪资金——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 梅芳
  • 2021-12-18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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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6日,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上述七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某、卢某某等7人为牟利,分工合作,在多地使用11人名下42张银行卡、22个支付结算工具(支付宝、微信),帮助上游网络犯罪转移违法资金4483312.83元,并从中获取百分之三的提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上述吴某某等7人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年以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类案件34件48人,其中审结11件22人。此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犯罪主体年轻化,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中,20-30岁年轻人的占比较大。二是犯罪目的利益化,行为人帮助上游网络犯罪通过网络平台转账钱款,按比例从中获取佣金。三是作案手段同一化,犯罪分子都是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或买来的支付宝收款码、微信支付码上传至网络平台用于转账,再通过绑定的银行卡提现再充值至网络平台。

1.不要相信“天降馅饼”

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2.及时举报

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保持警惕,远离犯罪

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区检察院 撰稿:梅芳 审核: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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