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一帖皆学问,侵权造假获刑罚”。近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通过网络销售侵犯著作权字帖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2年8月,常某某、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先后开设“XX速写”、“XX文化”等三家网店,利用网店或微信接收订单,并使用电脑、打字复印机等设备,采取扫描电子版本再复印的方式复制并向他人销售书法字帖。二人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出版非法出版的字帖56879本,经营数额累计61万余元;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字帖)994份,经营数额累计1万余元。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对常某某、章某某提起公诉,迎江法院判处常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判处章某某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
检察官普法: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的字帖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常某某和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在网络上向他人销售书法字帖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并且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案中被告人既无相关许可,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
君子爱财亦要取之有道,文化产品的经营必须以守法为底线。商家应当摒弃侥幸心理,提升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合法经营、尊重他人著作权的重要性。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避免出现花真钱买假货的情况。(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撰稿:徐静蕾 初审:鲍梅芳 复审:沈亮 终审: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