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至2025年间,周某经营一家电商公司,招募程某、王某等人担任客服,在京东平台陆续开设17家图书专营店。他们采用“无货源”模式牟利:顾客下单后,客服从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低价购入盗版书籍,将顾客地址发送给上家,由上家直接发货,从中赚取差价,销售金额累计达600余万元。面对顾客投诉买到盗版书,周某不仅不收敛,反而通过网络联系他人伪造多枚出版社电子印章,制作虚假授权书欺骗平台。为其供货的康某更是自行购置打印机、封胶机,在出租房内非法印制盗版图书并对外销售。案发后,周某等6人被抓获归案。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律要点:
一、“无货源”代发不是免责牌。有人认为“书不是我印的,我只是代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销售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周某作为组织者系主犯;程某、王某等客服明知是盗版书籍,仍负责接单、下单,构成共同犯罪,均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本案中,康某未经许可复制并销售他人的文字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销售本数超过5000本已达到“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印章“灭火”,罪上加罪。周某为应对投诉,伪造出版社印章并制作虚假授权文件。该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最终,法院对周某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警示违法的“补救”手段只会加重法律惩处。
三、打工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部分求职者误以为只要公司证照齐全、从事的工作系老板安排,就不会牵涉犯罪。本案中,客服人员明知书籍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仍为赚取工资和提成,全程参与销售,沦为共犯,最终被判处刑罚、留下案底。须知,明知是盗版仍帮助销售,即构成犯罪,不能以“打工”为由推脱责任。
“无货源”模式绝不等于无责任,网络空间不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外之地。
经营者要严守法律底线,摒弃“跟风赚快钱”的侥幸心理;求职者应擦亮眼睛,对要求销售明显低价、无正规授权商品的工作保持警惕,切勿以身试法;消费者请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书籍,过低的价格往往暗藏盗版风险。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依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欢迎广大群众通过12309检察服务热线提供线索,共同营造保护创新、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撰稿:马雪征 初审:鲍梅芳 复审:沈亮 终审: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