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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如何认定?

  • 迎江法院
  • 奚方颖
  • 2021-05-1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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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与B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26日向迎江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迎江区法院作出准予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冻结了B名下资金260万元。此后A公司提起诉讼,诉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180万、滞纳金80万,迎江区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判决,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97万元,并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冻结措施。现B公司向迎江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A公司错误的保全行为导致其账户资金被多冻结160余万元,要求其承担该160余万元资金冻结期间的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有错误是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但此处的申请有错误不能仅看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或完全支持,“败诉”或“部分败诉”不等于申请有错误,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举证能力等的把握,需以一般普通人的视角加以衡量。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错误承担赔偿责任,本质上属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申请人应否承担责任,要看其在申请保全中是否存在过错,涉案A、B公司存在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引起诉讼,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存在过错,故法院最终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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