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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父亲诉请行使探望权,缘何遭驳回

  • 迎江法院
  • 刘晓霞
  • 2021-05-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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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准许其每周探望张某甲一次,诉称其与被告李某自2020年被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至今,李某及其父母均以各种理由阻挠自己探望张某甲,李某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探望张某甲的权利,也对其与张某甲之间父子关系产生了很大负面影响,不利于张某甲健康成长,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庭审中,李某坚决不同意原告探视张某甲,表示孩子自2016年出生至今,原告及其家人未曾看过孩子一次,原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已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也曾多次被人举报到单位,在此前的离婚诉讼中原告在多次未举证的情况下向法院提出过亲子鉴定,双方离婚后原告还一直拖欠抚养费,基于上述原因,被告认为原告行使探视权,不利于张某甲身心健康,不同意张某探望张某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本院审理认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必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本案中,原告张某一直怀疑张某甲非其亲生子,在一、二审期间均要求做亲子鉴定,在此情况下原告行使探视权,有可能不利于张某甲身心健康,且2017年3月至今原告未能完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故对原告行使探视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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