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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非法采矿获刑又赔偿 被告人被判赔偿生态补偿金17万元

  • 迎江法院
  • 迎刑
  • 2021-05-26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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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5日,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两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被判赔偿生态补偿金共计173362.25元,承担评估费用10000元。两被告人还被各判处罚金15000元。扣押在案的江砂拍卖款132123.7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宗某荣与被告人周某2020年10月4日晚21时左右商议后,分别驾驶芜湖海联某运输船及无名号吸泵船来到长江干线枞阳段250白沙浮附近水域,以装满一船沙5万元的价格二人共同盗采江砂(未实际支付)。当晚22时许,正在巡逻的水利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宗某荣的船只及盗采的江砂。周某的吸沙泵船只也于次日零时许被水利部门执法人员盘问,并责令停靠指定地点。10月8日,被告人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称重及鉴定,上述盗采的江砂共计2502.25吨,价值人民币102592.2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江砂拍卖,拍卖总额共计137623.75元人(扣除拍卖费用,余额132123.75元)。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安庆师范大学、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专家做出《安徽省长江干线枞阳段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意见书》,认为宗某荣、周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应当赔偿损害赔偿费用165832.25元,另需赔偿渔业资源损失7530元,或放流相同人民币价值的鱼836尾(鱼种可为四大家鱼的一种,放流前需进行消毒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荣、周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人民币102592.2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荣、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宗某荣、周某非法采矿的行为损害了长江生态环境资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相关损失已经专家评估,两被告不持异议,故对起诉人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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