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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销售假冒白酒,获刑一年八个月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2-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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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法庭对被告人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被告人高某明知柴某、张某甲、张某乙销售的“口子窖”系列白酒和“古井贡酒”系列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销售为目的购进上述白酒,并在加价后销售给他人,销售额共计人民币321110元,人民币17135元商品销售未遂,非法获利人民币51110元。

被告人高某于2022年7月6日投案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被告人高某尚未销售的假冒“口子窖”注册商标白酒160瓶、假冒“古井贡酒”注册商标白酒64瓶、“口子窖”包装袋120个。案发后,被告人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111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321110元,尚未销售的货值1713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所有的被查获扣押的货值17135元假冒注册商标白酒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评估意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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