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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施行二周年,迎江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长江非法采矿案件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3-01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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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二周年之际,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长江水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法庭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崔某甲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73193.1元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8000元;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崔某甲按照评估意见确定的标准放流151尾成鱼、336万尾鱼苗,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放流义务,则应立即支付购买成鱼、鱼苗、运输和放流人工费人民币31426.5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5日晚,崔某甲利用“皖金帆1123”船伙同吸砂泵人员在长江干线九江马当南4号白浮水域非法开采江砂4391.59吨。次日4时50分, “皖金帆1123”船行至长江干线罗家洲水域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扣押船上江砂。

 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江砂每吨价值65元,共价值285453.35元。经安徽省池州市鑫桥拍卖有限公司依法拍卖,实得拍卖价款297819.71元,该款现暂扣于公安机关。

受起诉人委托,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安庆师范大学教授孙慧群作出《长江干线九江段崔某甲等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意见书》,认为当事人无视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江砂,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和水源涵养功能受损,水体受悬浮物污染,渔业资源损失,淡水豚和濒危鲟类因饵料减少生存受到威胁,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和底栖动物生物量损失,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水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在一定时期内受胁。当事人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73193.1元,另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在鱼的繁殖季节放流151尾成鱼(0.5kg以上优质鱼,可购买四大家鱼中的一种)和336万尾鱼苗(健康活泼1龄以上),或支付购买成鱼、鱼苗、运输和放流人工费31426.5元。此外应支付本案专家评估费用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在禁采区、禁采期内擅自采矿,价值人民币285453.3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且被破坏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侵犯了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73193.1元、放流151尾成鱼和336万尾鱼苗或支付购买成鱼、鱼苗、运输和放流人工费人民币31426.5元并承担本案专家评估费用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迎江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自2021年3月1日挂牌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环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一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审结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9件185人,判令缴纳生态补偿金超234万元,在严厉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教育广大群众的同时,创新生态修复手段,充分利用生态补偿金开展“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活动,将修复范围从岸上延伸到水下,形成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生态修复模式,以实际行动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坚定守护一方天蓝地绿水清。(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稿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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