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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多地销售假烟,迎江法院这样判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3-06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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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经营罪一案。法庭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从犯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漳州市内,向他人销售假冒“黄金叶(天叶)”牌香烟42条、“中华”牌香烟1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9620元,获利人民币4490元。2022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乙,由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假冒香烟并驾车,由被告人陈某乙单独拿烟进入烟酒店铺内进行售卖的方式,多次流窜至浙江、江西、安徽多省市内,销售假冒“黄金叶(天叶)”牌香烟110条、假冒“和天下”牌香烟1条、“中华”牌香烟2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7180元,获利人民币44270元,其中陈某甲获利人民币30520元、陈某乙获利人民币13750元。2022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于安庆市将尚未销售的“黄金叶(天叶)”牌香烟15条交由他人进行转移、藏匿。次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乙处扣押“黄金叶(天叶)”牌香烟8条。上述查获的23条香烟,其非法经营数额按照陈某甲、陈某乙销售价格的最低价格700元/条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计为人民币16100元。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涉案的45条零33包“黄金叶(天叶)”香烟及1条“和天下”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52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其中陈某甲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22900元,陈某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3280元,均系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退缴了其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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