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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球网站提供推广并参与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3-2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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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球网站提供推广,赌客输钱即获得分成……带你赌球的人,赚的是你输的钱”

3月29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一案。法庭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将“XX体育”赌博平台推广给参赌人员刘某等人,并以1%的比例参与“XX体育”赌博平台利润分成。截至案发,参赌人员刘某等三人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878158.65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723.28元。2022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至公安机关。

案件审理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进行推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13723.28元,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878158.6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释法

网络赌博案件因其隐蔽性而惩治不绝,网络赌球更是近些年网络盛行的一种赌博方式。因赌博网站多数架设在境外,国内犯罪分子主要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推广,引导他人进行网络赌博,这种“网络帮凶”行为,造成很多参赌人员倾家荡产,衣食无着,更有甚者走上了犯罪道路,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本案中,被告人一边通过微信群发布赌球胜负参考,一边通过参赌人员输钱而获得分成,参赌人员即使竞猜获胜,赌博网站也会在其盈利部分按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赌博网站及其推广人员稳赚不赔,而输的自始至终只有参赌者。迎江法院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听信高赔率诱饵,自觉远离赌博,珍惜幸福生活。(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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