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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财物,盗窃累犯获刑七个月

  • 迎江区人民法院
  • 叶晨
  • 2023-05-05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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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5月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程某某盗窃一案。法庭对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3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2023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彩印小区,发现张某停放在小区门口停车位上的轿车车门未锁,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中华香烟六包(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0元)。香烟用于个人吸食。

2023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来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某铺门口,发现施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车门未锁,拉开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中华细支香烟2条、20年口子窖白酒3瓶,(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白酒价值人民币2340元)。后将上述烟酒低价销售给他人,得赃款75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23年4月4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法官心语

“拉车门”是近年来犯罪分子较常使用的一种盗窃方式,其犯罪门槛低,追赃挽损难度大,在此有必要给广大群众提供一些建议,尽量避免遭受此类犯罪的侵害。一是非必要不在车内存放财物,特别注意不要将财物放置在可以通过挡风玻璃发现的位置;二是养成锁车习惯,确认锁车完毕后再离开,这样能够避免大部分侵害的发生;三是车辆避免停靠在偏僻位置,选择天网监控、交通信号设施覆盖的位置停靠,能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如果遭受侵害,也会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迎江区人民法院 撰稿人:叶晨    审核人:张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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