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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该院首起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 沈亮
  • 2023-07-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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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一二百元的图书,只要三十元左右便可以到手!虽然纸质薄一点、颜色淡一点,但内容完全一样!只要你想要,即使最新的教辅材料都可以买到!”作为读者,看到这样的宣传难免会心动,孰不知这个店主的做法已经涉嫌犯罪!近期,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便受理了一起利用网络销售复制盗版书籍的案件。

2020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曾某某在“P多多”网络平台先后开设经营“经典XX图书”“天XX书刊专营店”网店,通过上述网店发布广告并接收订单后在其经营的“安庆市XX图文广告服务部”内使用电脑打字复印机等设备,制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建筑、工程、医学等考试、考研类书籍,并通过快递发货方式销售给他人。期间,犯罪嫌疑人曾某某根据客户订单,制作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7000余份,销售6000余份,经营数额30余万元。近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检察官释法: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表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但同时,《著作权法》第24条也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因此,学生主动拿教科书或者参考书去复印店整本或者部分复印,只要是用于个人学习或者研究,依据《著作权法》,该行为不能看作是侵犯著作人权益的侵权行为。但对于复印店而言,复印店仅仅以提供复印服务而收取相应的复印费用,则其行为也没有侵犯著作权的故意,一般不认定为犯罪。而在本案中,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主动将整本或者是部分复印好的教科书或者参考书通过网络向他人进行出售,则是触犯了《著作权法》,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时,那么复印店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理:知识无价,知识产权有价,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打击了原创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文化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应从每个人做起,不购买盗版书、不观赏盗版影视,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沈亮  初审:张芳 终审:查港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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