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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气”不好笑 ——岳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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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伟
  • 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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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2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某等5名被告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笑气”一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1 日至2022年12月10日期间, 被告人吴某通过湖北中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从福建省顺昌县优力特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十次购买1306瓶(规格:高1.5米,直径0.3米,容量40升)一氧化二氮气体(“笑气”)。后以每瓶430元-8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吴某雇佣了昝某某、程某、徐某、吴某几人帮助送货销售, 每瓶给提成人民币40元或50元。期间, 被告人吴某非法经营额为703930元, 获利近6万元,已用于购买气瓶;被告人昝某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72800元, 得到工资26200元;被告人程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344800元,得到报酬20420元;被告人吴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08000元,得到报酬5400元;被告人徐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92000元, 得到报酬5750元。被告人程某、吴某系抓获归案, 被告人吴某、昝某某、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岳西县公安机关扣押吴某非法所得1200元,扣押徐某违法所得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 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昝某某、程某、徐某、吴某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一氧化二氮, 情节严重,均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昝某某、程某、徐某、吴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昝某某、程某、徐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系从犯,对各自参与销售的经营额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均进行最后陈述。经过庭审,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

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官说法

少量吸入笑气会引起甚至错乱、精神恍惚,长时间吸食则会导致智力、视力功能障碍,降低肌肉收缩能力,甚至改变血红蛋白结构从而抑制携氧,从而引起内窒息致死。吸食笑气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其对身体的损害不容忽视。

“笑气”已被国家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二氧化二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官提醒:“笑气”对人体神经系统破坏十分明显,广大市民朋友千万不要因为好奇而轻易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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