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不行?真刑!
2月29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20年,岳西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某偿还某银行及程某等6人借(欠)款人民币150余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一直未履行其还款义务。后因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2015年、2016年、2017年岳西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执行裁定, 裁定查封被告人吴某某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某处房产。
在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某共支付执行款340911元,余款未支付。2020年7月10日,吴某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岳西县某处房产转移至吴某2、叶某名下,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24年2月22日,岳西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依法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 “耍聪明”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轻则被处以罚款、拘留,重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奉劝各位被执行人,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避免因“一时糊涂”“一点侥幸”的不当行为,衍生出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