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增强服刑意识。2021年1月22日,冶溪司法所对严重违反监督教育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胡某给予警告处分。
2021年1月21日,胡某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报到时,以各种理由拖延报到时间,工作人员询问其去向时,不如实报告行踪,且定位手机与其人机分离,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严肃社区矫正纪律,经报社区矫正管理局审议通过,对胡某给予警告处分。
通过此次警告处分之后,胡某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严格服从冶溪司法所监管,并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自我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