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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理念不同成诉讼,法官调解化干戈

  • 法院
  • 2018-07-24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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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岳西县人民法院第二速裁团队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案外人胡某某共生育五个子女,两个儿子储某甲、储某乙,三个女儿储某丙、储某丁、储某戊。近几年胡某某一直是轮流在储某甲、储某乙家生活。在储某乙家生活期间,因储某乙生活负担较重,工作繁忙,没有时间照顾胡某某,遂将其送至养老院生活,其他子女均不同意将其送至养老院生活,产生分歧,于是形成诉讼。

    岳西法院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在庭前调解时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开庭当天,承办法官首先充分肯定了储某甲、储某乙对赡养母亲胡某某尽到了赡养义务。其次指出,虽然在农村有句俗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女无赡养父母的义务”,但从法律上来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消除。故储某丙、储某丁、储某戊对胡某某也应承担赡养义务。再次,储某乙将其母亲胡某某送至养老院生活,不能说明其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只是方式不同,但是要与其他兄弟姐妹进行沟通并征求其母亲的意见。最终,在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的说服教育下,储家兄弟姐妹对其母亲胡某某的赡养达成一致协议并握手言和。(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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