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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法院公开审理七被告人非法采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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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2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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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下午,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利、汪某初、汪某坤、汪某传、汪某林、汪某荣、汪某光等七人非法采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被告人汪某初、汪某坤、汪某林、汪某传四人商议在马鞍鞒水库内开采河砂进行贩卖。后经人介绍,汪某利作为乙方与甲方汪某初、汪某坤、汪某林、汪某传、汪某荣签订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水库内河砂卖给汪某利,由其负责开采,汪某利当场支付2万元购砂款。为隐瞒组上其他村民,经汪某初提议对外公布该协议价格为8万元,后汪某坤制作了一份假协议并代乙方汪某利签名。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汪某利安排人员在水库内开采,共开采河砂434车,约3038立方米,开采砂夹石220车,约1320立方米。经岳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开采的河砂和砂夹石价值共计31564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全部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共同故意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采矿,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各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严重影响河道安全、破坏地栖生物生存环境,责令各被告人偿付生态环境损害和生态恢复费用95734.76元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费用8000元。

庭审中,在岳西县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刑事部分待合议庭充分评议后将择期宣判。(储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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