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的通知》精神,解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最急最忧最盼突出问题,我院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为此敦促被执行人尽快依法主动履行义务,特发如下通告: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决,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人负有依法自觉履行或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
三、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以及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一律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四、对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搜查。
五、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故意隐瞒、转移财产,拒不配合搬迁等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一律依法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长期避而不见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一律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七、欢迎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必须履行。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本院履行义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将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特此通告。
岳西县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