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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法院:开发区法庭试行庭前诚信诉讼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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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洁
  • 2021-09-08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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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法官在开庭审理一起追偿权案件前,要求出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现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此项举措,是开发区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做出的有益尝试。一纸承诺,虽不能从源头上避免诉讼参与人不诚信的行为,但至少是一种良性的指引,对于维护司法秩序,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意义深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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