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秀长安网,宜秀区委政法委员会、宜秀区法学会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宜秀动态

无证制售假烟,这伙人栽了!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
  • 宁芹
  • 2024-05-09 14:57
  • 大号 中号 小号
  • 打印

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不仅无证经营还非法制售假烟牟利,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夏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小盒单包“黄金叶”、“和天下”以及卷烟外包装条盒、封口机等制假原辅材料,雇用吴某某等人对卷烟原辅材料自行生产包装,之后以每条300元左右的单价销售给曹某某等人。曹某某等人作为中间商,在江西、安徽、浙江、江苏、湖北等多个省市,以每条320元、600元、800元不等的价格将伪劣卷烟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取差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制假现场查获卷烟500余条以及大量原材料和工具。夏某某涉案金额近60万元,曹某某等人涉案金额在5万元至50万元不等。

经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15日,宜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夏某某等十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涉案人员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明知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且是假冒伪劣香烟,仍予以生产、销售,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即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故以非法经营罪对夏某某等十三人定罪处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曹某某定罪处罚。

制售假冒伪劣卷烟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置于危险之地,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有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宁芹   初审:黄鑫   终审:姚莉)

Copyright © 2012-2014 中共安庆市宜秀区委政法委员会 All Rights Reserve
备案号:皖ICP备12020749号-1 皖公网安备 34081102000274号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政府大楼 电话:0556-5939093 技术支持:安庆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