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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法院宣判一起未成年人在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区法院
  • 张晓霖
  • 2023-03-0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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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秀法院对一起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在学校受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作出判决,一审判决学校对受伤学生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受伤学生各项损失合计12万余元,因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故判令实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上述金额的保险金,另一在操场上有碰撞行为导致损害的学生家长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范同学与被告小祁同学、小龙同学均为被告宜秀区某小学学生。2021年10月下旬一天下午第三节课下课时间,小范同学坐在操场休息,先是小龙同学跑到他身边,然后小祁同学从远处跑过来撞到小龙同学,小龙同学摔倒压伤小范同学的手臂。小范同学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几位同学家长和学校等几方协商未果,小范同学经法定代理人代理,向宜秀法院提起诉讼。

宜秀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课间休息时小祁同学在操场奔跑撞到小龙同学,致小龙同学摔倒压伤小范同学,小祁同学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小祁同学系年仅八岁的未成年人,无法完全预见文体或玩耍活动存在的风险,故应承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责任。学校于课间时间,未在学生追逐、玩耍、运动的操场上安排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和照顾,因而未能及时判断和阻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导致本案损害事实发生,应认定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小范同学和小龙同学均无责任。法院据此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通过本案审理,法院有力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两点:首先,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尽量避免危险行为;其次,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为防范转移风险,必要时可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作者:张晓霖  初审:杨文  终审:夏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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