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和合礼让”传颂数百年,日常生活中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如何处理?近日,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葫芦藤”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案件回顾:
“那天我母亲说吴某乙在拆我们家的葫芦藤,我听到后立马回家,发现吴某乙已经把我家种植葫芦藤的架子拆了一半。我当时被气昏了头,双手对着吴某乙胸口推了一把,没想到他被我直接推倒在地。后来村干部跟我说,吴某乙摔骨折了,我就主动来公安局交代了。”吴某甲低头诉说着事情经过。
“我们村正在搞危房维修,那天瓦工师傅说墙上的葫芦藤架子挡住了施工空间,我就准备把架子往旁边移一点。这时,吴某甲气势汹汹地冲到我面前,双手很用力地推向我的胸口,我倒地时本能反应用手撑地,左手就骨折了。吴某甲到现在还没赔偿我医药费。”吴某乙愤怒地告诉检察官。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并围绕邻里和谐关系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吴某甲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赔偿吴某乙的损失,取得吴某乙的谅解。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吴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今后我一定引以为戒,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都要平心静气处理,冲动行事带来的严重后果不仅会受到法律制裁,还破坏了邻里关系。感谢检察机关帮助我们修复了彼此之间关系。”吴某甲表示。
检察官释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因“葫芦藤”问题未能有效控制情绪,致使矛盾升级,被害人吴某乙被吴某甲推倒后骨折,经鉴定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吴某甲的行为演变为刑事犯罪。承办检察官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倒地后没有进一步实施伤害行为,此前也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不大,如果简单一诉了之,双方的矛盾将难以化解,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遂本着调解促和谐的初衷,劝导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最终,犯罪嫌疑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规定,故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良好基础。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即便发生摩擦,也应理性对待,温和有礼地沟通、合理范围内谦让。如果碰到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合理、合法解决争端,切莫采取过激言行,否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甚至留下终生的悔恨。
法条链接:
【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作者:吴燕 初审:黄鑫 终审: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