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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买卖起纠纷 法官耐心来调解

  • 宜秀区法院
  • 吴宜俊
  • 2021-04-1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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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上午,杨桥法庭吴宜俊法官经过一上午的思想化解工作,最终顺利调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当庭履行了相关义务。

2020年11月21日,原告陆某与被告程某在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程某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出售给陆某,后程某又向陆某提出不愿意出售该房产。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事项协商未果,原告陆某诉至宜秀法院,经诉前调解,因双方当事人分歧意见较大,调解未果。原告陆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合计6万元。

经法院多轮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缩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同时为了避免累诉,在征得某房屋中介机构的同意下,该公司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解除双方签订合同;2、被告程某于2021年4月12日一次性补偿原告陆某8000元,该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中介及其他费用均由原告陆某自行负担;3、案外人某中介机构于2021年4月12日,退回被告程某案涉房产证二本;4、原告陆某放弃本次诉讼的其他是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案外人某中介公司不得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其他事项向原、被告进行主张。

协议达成后,当庭被告程某通过微信钱包支付8000元给原告陆某,某房产中介公司将二本房产证退给被告程某。

双方当事人及中介公司均对法院人性化的处理案件的方式表示赞许,一站式的司法服务,将双方的矛盾一次性处理解决,真正落实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承诺。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一定要对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必须要充分的考虑,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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