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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委政法委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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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太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六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十万元。
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在经营“阿里郎桑拿会所”期间,招募并多次容留卖淫人员范某某、蒋某某、王某某、伍某某、付某某等人在会所内提供卖淫服务。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打点外围关系,被告人朱某某负责会所的内部管理。被告人朱某某、张某某与卖淫女约定收入按四六分成,会所得四成,至案发,范某某、蒋某某等人在该会所共计卖淫所得50万元左右。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县法院也仅从轻处罚而没有减轻处罚,从严做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释法: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系组织他人卖淫。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组织卖淫行为系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章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