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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次充好销售石油 构成犯罪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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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庆政法委办公室
  • 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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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为获取更高利润,望江县某乡镇加油站将92号、93号汽油冒充95号、97号汽油进行销售。经查,20161月至20179,该加油站以次充好销售汽油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在销售产品时,以次充好,以低等级汽油冒充高等级汽油,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故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余元。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本案中,张某为了牟取利益,以次充好,以92号、93号汽油冒充95号、97号汽油进行销售,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销售金额达到26万余元,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实现最大化的利润,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追求,本无可厚非,但无论是谁均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诚实、守信经营。刘某某以次充好触法获刑的结果再次告诫大家,切莫贪图一己之利而违反法律,违背诚信的经营准则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李汝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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