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窗口为一名退役军人刘某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据悉,刘某结婚一年多,其小孩刚满2个月。因与妻子感情不合,多次发生家庭纠纷。前不久,刘某被其妻子殴打耳光,自我感觉听力受损。因妻子不同意协议离婚,刘某遂至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咨询诉讼离婚事宜。
当日值班律师为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刘某现已退役,不适用《民法典》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之规定。根据《民法典》1082条“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刘某的妻子仍处在分娩后的一年内,此时,男方离婚请求权被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该期间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
刘某针对《民法典》1082条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一条文仍有疑问,在咨询过程中,提出自身的情况是否属于该种情形。值班律师释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仍可以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将导致男方人身受到限制或严重伤害等情形下,法院应当受理。根据刘某口述的情况,其听力在军队练习射击时已有所下降。虽然刘某遭妻子殴打耳光,但被打后未就医,没有证据证明其听力受损是妻子殴打造成的。刘某在孩子满月后一直在外工作,婚姻关系存续,不会导致男方人身受到限制或严重伤害。
经过值班律师的详细释明法律,且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劝解下,刘某决定好好经营家庭,修复夫妻感情。(作者:余云雯 初审:戴国胜 终审: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