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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短期恋爱间的大额支出,分手后能主张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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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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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亲密无间,红包转账一样不落,一旦分手,恋爱期间的每一笔账都要算清楚,昔日的恩爱“账单”被呈上法庭。那么,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在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基本案情】

小A与小B于202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A通过转账、购买衣物及礼品等方式为小B花费合计2万余元。十几天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分手并产生矛盾,小A遂要求小B返还其为恋爱而花费的各类支出,双方协商未果,小A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A在与小B交往的短短十几天时间就为其花费了2万余元,从交往时间上来看,其花费金额明显已超过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开支的范畴,也超出了社会公众认知的恋爱期间正常经济往来的馈赠数额,且该馈赠行为也明显暗含着双方将来共同生活甚至缔结婚姻的美好愿望,应理解为双方形成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较大金额的赠与以及保证、承诺所附的感情存续条件已欠缺,情感预期发生重大变化,解除赠与合同的条件成立。参照相关规定,考虑公平原则,同时综合双方交往时间、当地习俗、当地生活消费水平及大额财物价值等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小B退还小A相应赠与财物价值款13000元。后小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小B已按判决履行了退还义务。

【法官说法】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审理,推动形成向上向善社会氛围。法律鼓励正常的交往行为,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赠财物是否应该返还,需要予以区分。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可认为是维系情感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双方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其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提倡婚恋双方理性对待经济付出,明确反对一方借婚姻恋爱的关系向对方索取财物或牟利,对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树立正确的婚恋观、金钱观,确定良好、文明的恋爱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倡导健康、平等、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撰稿人:汪珮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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