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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新“办法” 三大变化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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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毕萌萌 万宗海
  • 2021-07-26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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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乡低保管理,更好的为群众办实事。怀宁县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修订并出台2021年《怀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以往相比,新《办法》新增三大亮点。

一是扩大了家庭保障对象范围。新《办法》中新增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认定。该条认定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目前低保标准为628元/人·月,之后低保标准有变动,将及时公布),但低于低保标准 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认定条件(参照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其中重度残疾人指被评定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该类对象经本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家庭支出扣减。新《办法》明确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尤其是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要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并适当予以扣减。对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内全日制高等教育学校以及本县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可以在整户0.5万元/年限额内按提供的支出凭证进行扣减就学刚性支出。家庭成员在本县没有自有住房(不含因征地、拆迁等原因无住房的)而发生且由家庭自付(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在整户0.6万元/年限额内按提供的支出凭证进行扣减住房刚性支出。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的前六个月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就业刚性支出足额进行扣减。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可扣除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费用。家庭成员因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自付费用等其他必需性基本支出,可以在整户0.1万元/年限额内按提供的支出凭证进行扣减。

三是新增了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除以往重点优抚对象按照规定获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按规定获得的医疗救助金;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款物;丧葬费;政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费、独生子女费、高龄补贴、残疾人补贴、廉租住房补贴;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人员,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各类抚恤金、补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外,今年还新增将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不计入家庭收入。

新《办法》自2021年5月31日开始实施,较以往《办法》更加规范化、明细化,更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也为兜底民生底线提高了可操作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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