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所,我村村民汪某家最近天天有人上门要债,赖着不走,怎么办啊?”近日,怀宁县江镇镇某村村干找到江镇司法所,请求调解其村民汪某与何某之间的债务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汪某在1988年至1992年之间向何某及其父母借款二万元,1999年经法院判决汪某偿还何某及其父母共计二万元债务以及产生的利息,汪某未按期偿还,何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至今未得到偿还,何某近日多次上门要债,要求汪某偿还本金以及多年来产生的利息共计6万元,汪某均称自身无收入,无法偿还债务,村干部担心双方矛盾激化,造成肢体冲突,这才向司法所反映,请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先是引导何某通过法院依法维权,何某坚持要求司法所调解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劝导何某,三十年产生的利息加上本金要求对方还款六万元也算合理,但对方没有财产,你的债权也无法真正得到清偿,现在是要想办法让对方通过其他办法还钱,你也要降低预期。
通过与汪某沟通了解到,汪某当年借钱做生意失败后,多年来收入甚少,现在更是在家无收入来源,其儿子最近又遭遇车祸,司法所工作人员告诫其欠债还钱是法定义务,没有收入也要想方法偿还,并对其女儿进行劝说,希望其女儿替父亲偿还二万元债务。
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汪某通过与子女协商,由子女出钱帮其偿还何某及其父母二万元,何某自愿放弃索要利息的权利,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在调解协议签订后,汪某女儿现场还款二万元现金,何某清点无误后现场写了收条。
人民调解凭借着自身制度的优势,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