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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法院: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瑕疵,如何界定尾款 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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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青
  • 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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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金神人民法庭审结一起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厘清产品质量瑕疵与尾款支付的法律边界,为市场主体化解合同纠纷提供司法指引。

2023年10月,安徽某企业向沧州某设备公司采购生产设备,双方约定总价款39.5万元,明确约定供方需在设备出现质量问题时24小时响应维修,未妥善处置的,需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安徽某企业预付货款23.7万元,收货后发现设备存在质量缺陷并第一时间反馈,但沧州某公司以“付清尾款才处理问题”为由拒不整改。为减少损失,安徽某企业委托第三方维修,支出费用3.72万元。双方就尾款抵扣协商未果,沧州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尾款15.8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案涉设备质量问题属实,卖方未按约履行售后义务,买方委托第三方维修的费用真实合理。最终判决:扣除维修费用后,判令安徽某企业支付剩余尾款12.08万元,驳回卖方逾期付款利息诉求。

法官提醒:买方切勿以局部质量问题全额拒付尾款,应固定证据、就实际损失主张价款抵扣;卖方交付合格产品、履行质保义务是收款的前置义务,怠于售后将承担相应违约损失。企业交易中应细化合同条款,留存沟通记录、维修票据等证据,依法依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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