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一起工业品购销合同纠纷案。合作企业因设备交付、调试延期产生纠纷,双方就合同解除、货款返还、违约赔偿争议不断。桐城法院结合实际履约情况公正作出判决,双方均认可结果,被告主动履行相关款项,矛盾顺利化解。
2022年10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出资200万元,采购三套工业生产设备,约定2023年1月18日前完成全部设备的送货、安装与调试工作。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约支付60万元预付款。后续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力采购生产原材料,多次请求甲公司帮忙垫付货款,累计垫付金额超80万元。即便甲方积极配合,设备交付进度依旧严重滞后。货物拖延至2023年3月、8月才分批次发出,直至起诉阶段,电阻加热炉配件仍未配齐,三套设备均无法完成验收。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并追究对方逾期履约的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细致查阅卷宗证据,厘清整件履约过程中的细节。经查,双方后续沟通后,实际调整了设备交付调试的相关约定。其中两套设备分别在2023年5月、6月完成调试,甲公司已实际使用一年多,也没有证据证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这部分合同基本履行完毕。只有电阻加热炉配件缺失,始终没能完成调试交付,属于明显违约行为。结合案件事实与双方权责,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已经调试完成、投入使用的两套设备,对应的合同不予解除;迟迟无法完工的电阻加热炉,解除对应合同内容。考虑到已交付设备价值与甲方付款金额基本相当,全额退款诉求不符合公平原则,依法不予支持。乙公司未能按时履约,已然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合同原定违约金数额偏高,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乙公司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判决兼顾法律准则与客观实际,合理划分责任,平衡两家企业权益。判决出炉后,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均未提起上诉。乙公司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足额付清违约金以及诉讼相关费用,这场商事纠纷在一审阶段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