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汪某拄着拐杖手捧锦旗走进桐城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专程向承办法官刘亮致谢:“多亏了刘法官尽心办案,我的赔偿款才能快速落实到位!”
2021年起,汪某长期受雇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装卸劳务。2025年4月29日下午,汪某在货车上装货时意外坠落受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汪某全身多处皮肤裂伤,胫腓骨下端、距骨、跟骨等多处开放性骨折,伤情较重,先后住院28天,术后至今仍需依靠拐杖行动。事故发生后,汪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与甲公司协商未果,于2026年1月5日诉至桐城法院。
案件庭审阶段,甲公司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辩称,汪某在离地4米高的车厢内作业,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具、未系安全绳,系自身重心失衡、脚下打滑坠落,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损失应当自行承担。汪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自己是被叉车迅猛作业冲撞的货物撞击后连带跌落,申请调取现场监控佐证事实。但甲公司以监控录像存储周期仅30天、视频已自动覆盖灭失为由,无法提供监控资料。汪某另申请两名现场知情员出庭作证,两名证人因仍在甲公司任职,顾虑重重不愿到庭作证,案件关键事实一时陷入查证难题。
该案于“五一”节前开庭,看着拄拐奔波应诉的汪某,承办法官刘亮决定利用假期加班攻坚案件。在证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法官多方摸排线索,取得两名知情人员联系方式,逐一电话核实事发经过。两名知情人均证实,事发时叉车正在作业,汪某确系受货物冲撞随同坠车,汪某所述事发经过具备高度可能性。同时,事发现场原有监控设备,甲公司未及时留存视频,仅以存储到期灭失抗辩,不符合一般常理。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于5月3日作出判决: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防护保障义务,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是事故主要诱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汪某常年从事装卸工作,理应熟知岗位风险,疏于做好自身安全防护,自身存有次要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由甲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5月27日,法院向甲公司送达履行通知书与生效裁判履行提示文书。5月29日,甲公司主动将全部赔偿款项缴至法院执行专户,款项随即足额发放至汪某手中。一桩波折重重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细致履职下圆满妥善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