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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封公共走廊侵害相邻权益 桐城法院依法判决拆除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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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河
  • 2026-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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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封公共走廊侵害相邻权益 桐城法院依法判决拆除违建

 

邻里之间朝夕相处,相邻不动产的使用应当恪守边界、互谅互让。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私自封闭公共走廊的业主拆除违规加装设施,切实维护了邻里合法居住权益。

某甲与某乙系同一楼栋同一楼层邻居。某甲为边户住户,某乙为中间户住户,两户之间设有东西向公共走廊。该公共走廊两侧设置护栏,房屋交付初始状态为护栏下方配备封闭玻璃、上方保持通透悬空,某乙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区域的通风、采光主要依托该公共走廊实现。

后期,某甲擅自在入户门外的公共走廊两侧护栏上方加装玻璃窗户,将原本通透的公共走廊改造为相对封闭的空间。某乙认为该加装行为严重影响自家房屋通风与采光,多次与某甲沟通协商,要求其拆除加装玻璃,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协商无果后,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甲拆除违规加装的玻璃窗。

本案中,案涉公共走廊属于楼层全体业主共有区域,不仅是通行通道,还承担着整层通风、采光、消防安全、视野通透等重要公共功能。某乙房屋的厨房、卫生间等功能区域通风采光渠道单一,高度依赖案涉公共走廊的通透环境。某甲擅自封闭公共走廊护栏、加装玻璃窗,改变了公共区域原有规划结构,直接造成公共走廊通风、采光功能大幅下降,对某乙的正常居住生活造成实质性妨害,已侵害相邻方合法民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某乙主张排除妨害、拆除违规搭建玻璃窗的诉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依据民法典规定,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四大原则。邻里之间对彼此合理、轻微的生活影响负有必要容忍义务,但任何一方都不得超出合理限度,通过私自改造、占用公共区域等方式损害他人通风、采光、通行、居住安宁等合法权益。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基础。法律为邻里权利划定清晰边界,守住公平底线,而温情包容、互谅互让才能维系长久和睦。邻里相处应当自觉遵守建筑规划要求和小区管理规定,依规使用公共空间,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共建共治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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